发布日期:2024-07-10 |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不断强化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区安委会办公室从近期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中,选取两起典型案例曝光,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案例一:某危化品存储经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6日,农高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对某危化品存储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经抽查相关作业记录发现,2024年1月26日、29日,该单位员工李某在固定动火区内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但其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操作资格。该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查处理由及结果】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危化品生产企业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7日,农高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经抽查发现,2023年9月20日开具的《临时用电安全作业票》上,作业审批部门审批时间为当日5时47分,而作业完工验收时间为当日5时20分,完工验收早于作业审批时间。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处理由及结果】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单位及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一并作出行政处罚。
省黄三角农高区安委会办公室
2024年7月10日
【相关法规知识】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