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7-12 |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
办理项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部门 | 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农高区分中心 | 办理 地点 | 黄三角国家农高区政务服务大厅 | 咨询 电话 | 0546--8908027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0-5:00(冬令) 2:00-5:30(夏令)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
申请材料 |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登记机构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申请人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以提交以下申请材料:①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②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③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④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⑤ 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⑦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⑧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由登记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 7. 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证明材料。 | |||||
收费依据 | 财税[2019]45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承诺时限 | 0.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获取方式 | 窗口领取(出示不动产登记收件收据和权利人身份证明)。 | |||||
投诉监督电话 | 0546-890805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