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7-12 |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
办理项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部门 | 黄三角农高区消防救援支队 | 办理 地点 | 黄三角国家农高区政务服务大厅 | 咨询 电话 | 0546--8908029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0-5:00(冬令) 2:00-5:30(夏令) | |||||
服务对象 |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 |||||
申请条件 |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发生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 | |||||
![]() |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含《消防安全告知事项》《消防安全承诺》《基本信息登记表》);(原件) 2、营业执照;(电子版,免于提供,由审批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原件)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原件) 5、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文件,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复印件) 6、申请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1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 |||||
办理程序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承诺时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自作出许可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 | |||||
办理结果 获取方式 | ●1、申请人到政务服务服务大厅取核准意见; ●2、政务服务大厅办理人员将核准意见邮寄给申请人。 | |||||
投诉监督电话 | 0546-890805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