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06-20 |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本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属各部门、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提出申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三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以“谁制作(保存、主管)、谁受理、谁公开、准负责”为原则,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法侵害的政府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但应当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部门、单位代为填写,填写的内容应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二)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区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清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修改、补充。
第六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业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区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本区应当予以更正。本区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九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成本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人适合本市低保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